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81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刑初627号自诉人王某,男,汉族,生于1953年4月6日,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生于1951年10月6日,住禹州市。自诉人王某诉被告人胡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王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俊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 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