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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肖理、强春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理,强春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1184号申请执行人:肖理,男,汉族,1994年6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郫都区。被执行人:强春凤,女,汉族,1968年5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郫都区。本院在执行肖理与强春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人民币1308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晓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