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执7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政民与廉志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政民,廉志军,石宝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6执7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政民,男,1961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廉志军,男,1974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石宝红,女,1975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426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廉志军所有的户名为廉志国位于翁牛特旗全宁街道办事处双窝铺村一组院落及房屋一处一处,证号为翁集建(1993)字第zzz号地号为zzz,现因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廉志军所有的户名为廉志国位于翁牛特旗全宁街道办事处双窝铺村一组院落及房屋一处,证号为翁集建(1993)字第zzz号地号为zzz(四至东邻廉守茹,西邻廉志红,南至道路,北为明旭东),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显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令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