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1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唐登英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登英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1刑初80号公诉机关安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登英,女,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高中肄业,无业,住安乡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0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安乡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安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安检(公)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登英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安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登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唐登英伙同同案人颜银玲等人(另案处理)在安乡县红都大酒店二楼“开云见月”包间内共同提供自动麻将机10台开设麻将馆,按照每桌300元或500元的标准抽头渔利。由被告人唐登英和颜某负责全面管理麻将馆日常经营活动及盈利分红等事务。其他合伙人或协调外围关系或系联系他人参与赌博活动。2016年5月2日,公安机关对该麻将馆进行查处时,现场查获赌资67000余元。该麻将馆在开业期间抽头渔利28000余元,被告人唐登英非法获利1900余元。另查明,被告人唐登英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卡、收缴物品清单、案件揭发及归案经过说明等,证人蒋某、鲁某、雷某等人的证言,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登英伙同他人以盈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用具,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登英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唐登英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登英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登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周宏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唐雪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