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9执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董传乐、王亚雄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传乐,王亚雄,林清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9执1300号申请执行人董传乐,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执行人王亚雄,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执行人林清清,女,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申请执行人董传乐与被执行人王亚雄、林清清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双方确定借款本金为200000元,以上借款自2017年8月起至2019年9月止每月1日前支付8000元;二、以上款项全部支付完毕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若被执行人逾期或未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董传乐可依据原生效裁判文书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三、双方达成上述和解协议,董传乐同意撤回执行申请;四、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申请费59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限一周内缴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329执1300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丽清审 判 员  包露琼助理审判员  叶广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美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