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3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丁金松与张某、张燕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金松,张某,张燕超,马白妮,张艳青,张艳婷,秦枝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3651号原告:丁金松,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利,女,汉族,1986年12月6日出生,住荥阳市。被告:张某。法定代理人:张燕超,本案另一被告。法定代理人:秦枝红,本案另一被告。被告:张燕超,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马白妮,女,成年,汉族,住荥阳市。被告:张艳青,女,成年,汉族,住荥阳市。被告:张艳婷,女,成年,汉族,住荥阳市。以上五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宪伟,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秦枝红,女,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原告丁金松与被告张某、张燕超、秦枝红、马白妮、张艳青、张艳婷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丁金松获准暂缓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通知原告丁金松预交,其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依法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丁金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季慧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