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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3民初145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任兴彬、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兴彬,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457号之三申请人:任兴彬,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威县。委托代理人:彭英亮,河北孙福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极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无极县智慧街北段路东梧桐苑小区北侧*号门脸。申请人任兴彬与被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任兴彬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被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极支公司在冀A×××××号车保险限额内预付赔偿款12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任兴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极支公司先行向申请人任兴彬预付医疗费100,000元,并立即汇入原告任兴彬个人账户(开户行:邢台银行威县支行,账号:62×××14)。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任兴彬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焦春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晓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