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6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金平与张志国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平,张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163号申请执行人:陈金平,男,1983年9月24日生,汉族,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伟、孙紫薇,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志国,男,1986年4月16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冬梅、王玲,云南滇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陈金平与张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志国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