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9执3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李孟兵申请执行陈建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孟兵,陈建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355号之二申请人:李孟兵,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陈建列,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在执行李孟兵申请执行陈建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执行标的为本金500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本案执行费,已执行2058.8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亨审 判 员 彭跃英代理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九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