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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9执3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李孟兵申请执行陈建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孟兵,陈建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355号之二申请人:李孟兵,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陈建列,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在执行李孟兵申请执行陈建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执行标的为本金500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本案执行费,已执行2058.8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亨审 判 员  彭跃英代理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九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