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3民初9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新兰与金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新兰,金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180号原告:孙新兰,女,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金章伟,男,196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孙新兰与被告金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孙新兰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新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新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40.5元,减半收取5020.25元,由孙新兰负担。审 判 员  范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蕴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