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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申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孙宪礼、赵素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宪礼,赵素香,孙伟彭,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赵现华,鞍山鑫盛运输有限公司,刘维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千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申3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宪礼,男,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素香,女,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伟彭,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中段。负责人:俞海雷,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南段***号。法定代表人:齐吉忠,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现华,男,汉族。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鞍山鑫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大孤山镇花麦屯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孙世超,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维涛,男,汉族。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千山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号。负责人:朱雪松,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雅敬,女,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浩楠,男,汉族。再审申请人孙宪礼、赵素香、孙伟彭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赵现华、鞍山鑫盛运输有限公司、刘维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千山支公司、赵雅敬、孙浩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宪礼、赵素香、孙伟彭申请再审称:其一审诉讼代理人朱方倩、李占伟没有代理权,属于无效代理。原审认定孙世平的丧葬费以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孙浩楠生活费的赔偿标准、赔偿数额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宣判后,再审申请人孙宪礼、赵素香、孙伟彭并未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案二审时,孙伟彭、孙宪礼、赵素香另行委托了其他诉讼代理人,孙伟彭、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清泉以及赵素香、孙伟彭的委托代理人孙靖参加了二审诉讼。二审判决后,孙伟彭、孙宪礼、赵素香向法院申请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故孙宪礼、赵素香、孙伟彭称其一审诉讼代理人朱方倩、李占伟没有代理权,属于无效代理,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孙世平的丧葬费以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孙浩楠生活费的赔偿标准以及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综上,孙宪礼、赵素香、孙伟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宪礼、赵素香、孙伟彭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光民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贾海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 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