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604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郭强与日照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濉溪分公司、日照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强,日照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濉溪分公司,日照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4民初952号原告:郭强,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朝虎,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濉溪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淮海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69571818Y。法定代表人:顾守峰,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日照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黄海一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07953825。法定代表人:顾世山,该公司负责人。原告郭强与被告日照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濉溪分公司、日照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郭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郭强负担。审判员  郭西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民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