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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5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刘忠堂与新疆上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堂,新疆上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5民初1773号原告:刘忠堂,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志江,男,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上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新源县人民广场中央。法定代表人:韩沐君,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科,男,1959年6月13日出生,回族,新疆上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办主任,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北一路4号23号楼1单元4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堂与被告新疆上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堂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忠堂以证据不够充分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2元,由原告刘忠堂负担。审判员 邓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雅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