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4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黄奎与杨学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奎,杨学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4001号原告黄奎,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被告杨学生,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奎与被告杨学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奎负担。审 判 员 邓 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邓超兰书 记 员 黄立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