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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4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黄奎与杨学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奎,杨学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4001号原告黄奎,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被告杨学生,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奎与被告杨学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奎负担。审 判 员  邓 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邓超兰书 记 员  黄立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