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阳月与姬淑琴、李秀才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阳月,姬淑琴,李秀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279号申请执行人赵阳月,女,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姬淑琴,女,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李秀才,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赵阳月与姬淑琴、李秀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姬淑琴、李秀才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姬淑琴、李秀才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赵阳月未受偿金额为477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