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行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孙震宇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震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01行初434号起诉人:孙震宇,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黄浦区。本院收到起诉人孙震宇的行政起诉状及诉讼材料。起诉人称,其于2017年5月23日向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报案,认为本市黄浦区方浜中路XXX号房屋征收过程中存在涉嫌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情况,但该局至今没有作出处理。起诉人认为该局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故来院要求判令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履行法定职责对起诉人的报案依法作出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提起的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起诉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相关职责的请求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立案。起诉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获得救济途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孙震宇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蒲代文审 判 员 蔡妙妙人民陪审员 董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