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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6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伍巧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伍巧玲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687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西路2号。负责人:汤典勤,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志华,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伍巧玲,女,195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伍巧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5.4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负担。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