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3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兴曹安记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吴兴曹安记文化用品商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3300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兴曹安记文化用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府庙7号楼16号。经营者曹新华,男,1976年3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泾县,现住浙江省湖州市。委托代理人刁伟民,男,195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兴曹安记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兴曹安记文化用品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菊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