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吴基宏、吕海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基宏,吕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1466号申请人:吴基宏,男,1972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吕海波,男,1981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吴基宏根据已经生效的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17)皖1523民初14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吕海波名下的位于舒城县桃溪镇合安路枫丹欧洲华城G12幢604室房地产权。本院认为,吴基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吕海波名下的位于舒城县桃溪镇合安路枫丹欧洲华城G12幢604室房地产权(房地权证皖舒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吴基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受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方献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