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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吕杨与曲明文、蒋虹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杨,曲明文,蒋虹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03民初323号原告:吕杨,个体。被告:曲明文,城镇居民。被告:蒋虹君,城镇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明文,系蒋虹君之夫。原告吕杨与被告曲明文、蒋虹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杨,被告曲明文,被告蒋虹君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明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讼中,本院依吕杨的申请对曲明文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吕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曲明文、蒋虹君支付欠款6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由曲明文、蒋虹君承担。事实与理由:吕杨与曲明文原系朋友关系,曲明文、蒋虹君系夫妻关系。曲明文于2016年7月22日以家庭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吕杨借款共计95000元,有欠条为证。后曲明文归还借款30000元,余款经吕杨多次催要,曲明文拒不归还,望判如所请。曲明文答辩称,涉案借款并不是真实借款,而是吕杨与曲明文2016年7月22日在昆嵛大酒店贵宾楼278号房间进行赌博,吕杨等人逼迫曲明文打的欠赌款借条,并故意写的是工程借款而曲明文根本没有工程,其已向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治安大队报案,正在调查处理。吕杨应提供证据证明其通过银行汇款给曲明文,曲明文是通过李某参与该次赌博,李某也承认是赌博款。同日,一个叫双雨的也参与赌博让曲明文打了10万元的借条,他们的款项均没有银行汇款记录,根据法律规定,其提供不了真实的借款交易,应认定为虚假借贷予以驳回,或者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再审理,公安机关暂时没有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所谓的借款系曲明文的个人行为,没有用于与蒋虹君的家庭共同生活,且蒋虹君并不知情,即便是合法债务,也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法院驳回对蒋虹君的诉讼请求。蒋虹君答辩称,对借款一事不知情,且系赌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采信并存卷佐证。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认定的事实如下:2016年7月22日曲明文给吕杨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吕杨现金人民币玖万伍千元整用于工程资金周转本人曲明文已收到吕杨支付借款本金玖万伍千元整,曲明文签字并捺手印。庭审中,吕杨陈述与曲明文系朋友关系,其主要从事二手车买卖并经营沙场。曲明文以承包了工程、家里装修急用钱为由向其借钱,手头正好有现金即以现金的方式交付。借款后曲明文有钱就还一些,总共偿还了30000元,剩65000元未还。所主张的利息自2016年8月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曲明文实际付款之日止。曲明文陈述,对吕杨所述完全不知情,打借条的当时也没有房子可装修,借了钱之后也就联系过两次,提交与案外人李某的录音资料,可以证明是由李某带着其去参与了吕杨在场的赌博,其在公安已经报案,但文登区公安局没有正式立案,正在收集材料。本院认为,吕杨主张与曲明文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其所提交的借条能够证实将95000元以现金的方式交付给曲明文,曲明文收到上述款项后,已经偿还30000元。故吕杨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生效。吕杨持借条向曲明文请求偿还借款,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付款时间,吕杨主张的利息应自起诉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款日止。曲明文关于涉案款项系赌债不应偿还的抗辩,所提交的与李某之间的通话内容属证人证言,吕杨对录音内容不认可,证人李某亦未到庭,故该证据不符合民诉法对证据形式的要求,不能证明曲明文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曲明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蒋虹君虽抗辩借款系赌债,自己不知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但未提供反驳证据证实,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曲明文、蒋虹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吕杨借款65000元,并承担自2017年1月17日至实际付款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6元,保全费690元,由曲明文、蒋虹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曲培华人民陪审员  王春青人民陪审员  黄象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翠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