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何俊练与安徽荣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俊练,安徽荣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657号申请人:何俊练,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徽荣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宗荣。何俊练与安徽荣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生效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178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殿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