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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4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黎庆、林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黎庆,林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民初4237号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健民路(荣盛水景城)。法定代表人:刘洪,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玲,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西,该公司职员。被告:黎庆,男,198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林燕,女,1981年10月24日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六合荣盛物业公司)诉被告黎庆、林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六合荣盛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玲、李和西、被告黎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六合荣盛物业公司诉称,被告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拖欠物业服务费3307元、垃圾费120元、电梯电费222元、滞纳金905元(2013年滞纳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合计4553.8元。被告黎庆辩称,对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不认可。房屋外墙漏水,小区管理混乱,电动车被盗、玻璃破损、小区道路被占用,影响业主出行。被告林燕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黎庆、林燕系XXXX苑XX幢XXX室房屋的业主,未向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即原告六合荣盛物业公司缴纳2013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307元、垃圾费120元、电梯电费222元,经原告催缴后,被告以房屋漏水未维修等原因拒绝缴纳。另查明,阿尔卡迪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业主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年度物业服务费总额的1‰向业主加收滞纳金,业主逾期三个月仍未交纳的,物业公司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上事实,有房屋登记簿、催缴通知单、阿尔卡迪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阿尔卡迪亚物业服务合同、代收城镇垃圾处理费通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为证。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阿尔卡迪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阿尔卡迪亚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其效力及于原告,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涉诉房屋若出现渗水现象,在保修期范围内的,应由开发单位承担修复义务,超过保修期的,可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被告据此抗辩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理由不成立。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主张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主张滞纳金,符合合同约定,但标准过高,应予调整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为453元。因受众群体广、管理事项多,物业单位提供之服务与各业主衡量之标准可能无法吻合,各业主对权利义务注重点与物业单位提供服务基准点亦可能存在出入,双方应以小区和谐为重,秉承宽容理解之心,友好处理纠纷、妥善化解矛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黎庆、林燕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3307元、垃圾费120元、电梯电费222元、滞纳金453元,合计410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黎庆、林燕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林丹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