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吴淑芬与李丰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淑芬,李丰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4执297号申请执行人:吴淑芬,女,1955年4月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执行人:李丰琦,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7)黑1004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丰琦工资款600元人民币,给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史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家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