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民初6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叁溢贸易有限公司与兰州中富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叁溢贸易有限公司,兰州中富容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6166号原告:广州市叁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邝美凤,总经理。被告:兰州中富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海滨。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叁溢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中富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叁溢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叁溢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广州市叁溢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