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与被告苏拴柱余文秀牛福厚刘文玉李乃如刘林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刘文玉,牛福厚,余文秀,苏拴柱,刘林花,李乃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143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住所地府谷县。主要负责人赵俊华,系该支行行长。被告刘文玉,男,1978年01月0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牛福厚,男,1971年0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余文秀,女,1974年0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苏拴柱,男,1970年05月0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刘林花,女,1969年0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李乃如,女,1977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与被告苏拴柱,余文秀,牛福厚,刘文玉,李乃如,刘林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1日立案。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海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