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康建忠与胡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建忠,胡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115号申请执行人康建忠,男,汉族被执行人胡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康建忠与被执行人胡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97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胡涛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康建忠工程款15400元。案件受理费90元、申请执行费130元,由被执行人胡涛负担。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宏宾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牛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