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29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庞仁明与徐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仁明,徐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初768号原告:庞仁明,男,被告:徐勇,男,原告庞仁明与被告徐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庞仁明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仁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庞仁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仁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庞仁明负担。审判员 李清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