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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29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庞仁明与徐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仁明,徐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初768号原告:庞仁明,男,被告:徐勇,男,原告庞仁明与被告徐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庞仁明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仁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庞仁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仁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庞仁明负担。审判员  李清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