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煜展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674号申请保全人刘煜展,20岁,证件号码130929199611103298,地址献县淮镇东刘庄村59号,联系方式136××××8489。被保全人石俊玲,22岁,证件号码130929199502078468,地址献县淮镇东于庄村被保全人石西双,50岁,证件号码132924196702053210,地址献县淮镇东于庄村被保全人王某,57岁,证件号码130929196003088465,地址献县淮镇东于庄村本院在审理刘煜展申请石俊玲、王某、石西双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刘煜展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刘煜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执行员 陈建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