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82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福鼎市桐城街道玉塘村民委员会与夏云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鼎市桐城街道玉塘村民委员会,夏云意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1486号原告:福鼎市桐城街道玉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城玉塘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K1879689-0。负责人:夏兖进,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正宇,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云意,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原告福鼎市桐城街道玉塘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夏云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福鼎市桐城街道玉塘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鼎市桐城街道玉塘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鼎市桐城街道玉塘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福鼎市桐城街道玉塘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员 叶昌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林姗姗书 记 员 谢英娜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