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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仕利与滦南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长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仕利,滦南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长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366号原告:李仕利,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滦南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倴城镇育才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吴爱民。被告:唐山长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兆才大街以南和平路西。法定代表人:马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仕利与被告滦南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长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仕利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仕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仕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汝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