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田全礼诉丹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肖景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全礼,丹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肖景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1880号原告:田全礼,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委托代理人:赵平茂,男,194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丹东市职工法律援助志愿者,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王明跃,男,195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丹东市职工法律援助志愿者,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丹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法定代表人:何文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君,辽宁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法定代表人:赵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景瑞,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全礼诉被告丹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肖景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全礼撤回起诉。审判员 于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