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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6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云南春城财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晓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春城财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晓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6133号原告:云南春城财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新城昆洛路春城财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67364146XM。委托代理人:杨兴美(系昆明南亚风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女,1988年4月8日出生,云南省巧家县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徐晓华,女,1963年10月29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原告云南春城财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晓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云南春城财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本案中,原告云南春城财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晓华的起诉,经审查原告云南春城财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春城财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晓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8元(此款原告云南春城财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此款为减半金额),由原告云南春城财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罗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