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8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东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光文、张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东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光文,张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8805号原告:重庆东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5号9-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339098XA。法定代表人:张玲。委托代理人:袁莲,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渝蔓,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彭光文,男,196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张菊,女,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东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光文、张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东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以被告已缴纳物管费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东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东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熊 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国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