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13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小锋与彭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锋,彭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3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小锋,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彭旭,女,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2017年4月11日赵小锋以(2016)川0104民初33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彭旭偿还借款本金305万元,并支付借款本金利息。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轮侯查封了彭旭车位,车位存在较高抵押。此外,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彭旭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小锋对此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加辉审 判 员 王雪梅代理审判员 熊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文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