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民初3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施拱星与陶佳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拱星,陶佳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3123号原告:施拱星,男,1969年1月27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陶佳伟,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原告施拱星与被告陶佳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施拱星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拱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拱星负担。审 判 员 樊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楼赛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