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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民初3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施拱星与陶佳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拱星,陶佳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3123号原告:施拱星,男,1969年1月27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陶佳伟,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原告施拱星与被告陶佳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施拱星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拱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拱星负担。审 判 员 樊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楼赛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