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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3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曹阳与李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阳,李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3706号原告:曹阳。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芳,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浩,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冰。原告曹阳与被告李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曹阳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阳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曹阳负担。审判员  周继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枫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