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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平泉县运输管理所与相靖国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恢29号平泉县运输管理所,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交通大厦*楼,联系电话620****法定代表人:于均武相靖国,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黄土梁子镇北三十家村**组***号,联系电话1883148****平泉县运输管理所申请相靖国行政非诉案由一案,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行审10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行审104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庆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