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平泉县运输管理所与相靖国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恢29号平泉县运输管理所,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交通大厦*楼,联系电话620****法定代表人:于均武相靖国,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黄土梁子镇北三十家村**组***号,联系电话1883148****平泉县运输管理所申请相靖国行政非诉案由一案,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行审10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行审104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庆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