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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2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郝旭与江西维莱营健高科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旭,江西维莱营健高科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841号原告:郝旭,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被告:江西维莱营健高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城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波。原告郝旭与被告江西维莱营健高科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郝旭于2017年7月20日以与被告江西维莱营健高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因与被告和解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郝旭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俊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