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合翼电子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嘉兴市合翼电子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初15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栋厂房*层**层**栋厂房***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合翼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中山路禾兴路***号*幢*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85594832F。法定代表人:边黎明,经理。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019X7。法定代表人:杨杰,董事长。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嘉兴市中山路禾兴路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47020472C。负责人:万晓东。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合翼电子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帅国珍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舒珊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