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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7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辜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辜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7078号原告: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杜洪跃。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双,北京市北斗鼎铭(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辜萍,女,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辜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梦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