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2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房海全等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新,房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688号申请执行人:张万新,男,195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被执行人:房海全,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房海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大刑初字第0138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万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房海全按照刑事判决书给付60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房海全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房海全名下未有可供执行的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房海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张万新申请执行的案款6000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确认,被执行人房海全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元凯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