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2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永昌县宇隆建材有限公司与甘肃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六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昌县宇隆建材有限公司,甘肃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六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446号原告:永昌县宇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甘肃电投永昌发电厂后面斜对面)。法定代表人:李廷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甘肃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六项目部。住所地:永昌县万祥城。代表人:鲁得珺,该项目部经理。原告永昌县宇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六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永昌县宇隆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昌县宇隆建材有限公司以甘肃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六项目部主体不适格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昌县宇隆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6元,减半收取计753元,由永昌县宇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兆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燕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