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志楠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志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608号罪犯陈志楠,男,1990年4月2日生,原住安徽省界首市,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昆刑初字第03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志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被害人财产损失人民币二百一十四元,刑期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8月2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7年6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7月3日至7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陈志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陈志楠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志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2月、2017年3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履行,退赔人民币二百一十四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收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陈志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未全部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幅度适当缩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志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燕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