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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周建清与贾维峰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清,贾维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2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建清,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贾维峰,男,汉族,甘肃省宁县平子镇人。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建清与被执行人贾维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询贾维峰没有车辆登记信息及固定收入,无银行存款,现在财产仅有砖木结构瓦房七间,贾维峰不具备执行能力。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新华审判员  张水旺审判员  郭永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