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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1906号原告林某某,男,汉族,1972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广东竸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66年9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广东海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17年7月28日上午9时30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琼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嘉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