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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宋经喜与山东九强集团有限公司、何杰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经喜,山东九强集团有限公司,何杰龙,何志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2063号原告:宋经喜,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凤,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九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区四宝山办事处曹二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0996405M。法定代表人:徐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该公司职工。被告:何杰龙,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被告:何志刚,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原告宋经喜与被告山东九强集团有限公司、何杰龙、何志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宋经喜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经喜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宋经喜负担。审判员  孔凡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盛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