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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4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441号之二申请人张某某,女,1969年1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靳某某,男,1977年10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靳福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靳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俊英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高凤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银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