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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财保2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麻护权与新疆亨通鑫科技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麻护权,新疆亨通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财保230号之一申请人:麻护权,男,汉族,1969年12月14日生,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担保人:萨力·尕力,男,维吾尔族,1962年11月25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新疆亨通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沙路36号商流苑小区5栋6单元601号。法定代表人:王强,新疆亨通鑫科技有限公司经理。申请人麻护权与被申请人新疆亨通鑫科技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申请人麻护权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亨通鑫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53938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萨力·尕力的房屋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麻护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担保人萨力·尕力的房屋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陆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