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3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武成与张银武、河南林豫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武成,张银武,河南林豫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兴安盟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3060号原告:刘武成,男,汉族,1977年2月9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诉讼委托代理人:梁永生,内蒙古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银武,男,汉族,54岁,个体。被告:河南林豫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人民路。法定代表人:马宾伸。该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侯建根,该公司职工。被告:兴安盟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科右前旗。法定代表人:叶开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开家,该公司员工。原告刘武成与被告张银武、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兴安盟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原告刘武成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银武、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兴安盟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武成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张银武、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兴安盟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武成撤回对被告张银武、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兴安盟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1元由原告刘武成负担。审判员 杨玉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梦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