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淑侠与丁小梅、丁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侠,丁小梅,丁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2482号原告:张淑侠,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晴晴,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小梅,女,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丁怀明,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张淑侠与被告丁小梅、丁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张淑侠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淑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淑侠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崔钰婷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昆仑 百度搜索“”